张先生于1999年1月1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聘用合同,并被安排在物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2000年6月物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张先生,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张先生在同年7月又继续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08年年底。2008年12月31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物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张先生再到分公司上班。张先生被追离开了分公司。2009年1月张先生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与其补签无固
分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