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合资产,甲公司2×14年9月经董事会决定处置部分生产线,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生产线出售合同。合同约定,该项交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因外部审批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影响的除外,如果取消合同,主动提出取消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560万元,生产线出售价格为2600万元,甲公司负责生产线的拆除并运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经乙公司验收后付款。甲公司该生产线2×14年年末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预计拆除、运送等费用为120万元。2×15年3月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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