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6年真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2015 年 8 月 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 2015 年 7 月 20 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 8 月 1 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乙公司
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 月 16 日和 9 月 3 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
分别增加 5%。截至 9 月 3 日,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 15%。…
2015 年 11 月 1 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 11 人,7 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 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 2 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 5 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2015 年 11 月 5 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 5 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名董事。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