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转让一栋2000年自建的办公楼,取得含税收入90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并取得完税凭证。
该办公楼造价为800万元,其中包含为取些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300万元、契税9万元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其他有关费用1万元。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办公楼重新购建价格为5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五成,支付房地产评估费用10万元,该公司的评估价格已经税务机关认定。
甲公司对于转让“营改增”之前自建的办公楼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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