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度至2016年度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业务如下:
(1)2014年1月10日,甲企业开始自行研发一项行政管理用非专利技术,截至2014年5月3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外单位协作费74万元,领用本单位原材料成本26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已完成研究阶段。
(2)2014年6月1日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究人员的薪酬支出35万元,领用材料成本8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2014年12月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形成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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