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高先生与刘先生口头协商决定合伙出资购买一辆东风牌汽车搞蔬菜运输。6月份,由高先生出资8万元,刘先生出资7万元将车买回。双方约定盈亏均按出资的比例来分配承担。在此后的3年多时间里,双方合作较好,所获盈利也按约定进行了分配。2015年9月,高先生运输途中发生事故,需要在家休养,期间,原来的同事李先生前来看望他时提出,以10万元的价格买车。高先生因受伤之后也想转行,遂同意,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第二天,刘先生得知此事后十分不满,遂找高先生理论,认为他不应该擅自将车转卖给他人,要求其将车收回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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