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A公司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如下:
(1)1日,与B公司签订合同,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0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 000万元,用银行存款为B公司代垫运费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9万元,全部款项尚未收回。
(2)5日,与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商品一批,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当日收到C公司预付商品售价总额的10%,商品尚未发出,15日,A公司收到余款并发出
分类:初级会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