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甲日报社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聘用刘某为临时校对员(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为每天9点至12点,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可以提前离开,工资为80元/小时。因刘某表现优秀,经甲日报社人事部门多次与刘某协商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将刘某转为全日制正式校对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5500元。因刘某并非新入职员工,人事部门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8月15日,刘某未经编辑、值班主任及值班总编的同意,应记者个人要求,在值班总编已盖章签发的上栏稿件中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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