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份和10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9月购进汽车座椅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80万元;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9月销售发动机10台给某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含税收入28.08万元;出口发动机80台,取得销售额200万元(退税率10%)。
【解析】业务(1)和业务(2):
销项税额=28.08÷(1+13%)×13%=3.23(万元)
进项税额=280×13%+10×9%=37.3(万元)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
分类:税务师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