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王旗镇村民王某夫妇未取得准生证生育了第二胎,同年11月,受县计生委 委托,镇政府向王某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元的决定,但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王某以收费过高以及不能提供收据为由,拒绝交纳。于是,在没有任何机关 委托的情况下,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干部强行将王某的农用四轮车拖走以代缴社会抚养 费。王某不允,在双方冲突中王某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打伤。为此,王某花去医疗费500元,误工 3天。王某对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行为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
(法条链接)《社会抚养
分类:(中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