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到期本息一并偿还100万元。同时,甲以其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该挖掘机直接归乙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年6月1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给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2019年6月1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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