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 10%;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3%。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19 年 11 月 2 日,甲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 620 000元。
(2)2×19 年 12 月 20 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 100 000 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 月 31 日,A材料加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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