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
(1)5月11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000股,按照股票公允价值支付购买价款918000元,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上年度现金股利18000元。另外,甲企业支付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费用3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5月15日,甲企业实际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18000元。
(3)6月30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
分类: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