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第23-25题。
2007年11月,张三到B市天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11月29日。张三担任安保员,月工资1300元,劳动合同第17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09年3月2日,天生股份有限公司以张三在入职时填写的《任职申请表》“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中,隐瞒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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