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 2018 年 11 月 8 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 120 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13%)。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100 万元。2018年 12 月 31 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19 年 1 月 12 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完成 2018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假定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 3 月 31 日,所得税税率为 25%,按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