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 2年3月,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持有的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0%股权作价转让给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甲协助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甲未协助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温州市某机械公司遂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履行约定。法院未支持该主张。
后由于公司过度扩张,到20 1 3年年末,公司负债达1 200多万元,公司无流动资金被迫停产。为此,甲和公司股东乙协商并签订《股权转让书》,由乙出资1 00万元注册恢复生产,并把公司控股股东让给乙,盈利比例按按8:2的比例分配。但是签订协议书后,乙不按照协议书履行。此时,甲被公安机关以他人举报“诈骗”为名羁押,被释放后甲又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丙签订了另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和一份《承诺书》,将甲所持有20%股权转让给丙,转让对价为1万元和价值49万元的货物。协议签订后,丙也没有履行合约。为此,甲诉至法院,要求乙、丙归还股权。
问题:
1.甲能否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
2.甲能否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若能签订,是否有转让数额的限制?
3.甲能否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
4.甲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是否需要就此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意见?
5.甲转让股权,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6.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7.是否必须经工商登记后,丙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8.甲能否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