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公司为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期权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A公司有关股份支付资料如下。(1)2011年12月1日经董事会批准,A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这些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服务期满时才能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10万股A公司股票。2011年12月1日估计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每份18元,2011年年末估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9元。(2)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有20名管理人员离开,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管理人员比例将达到15%。2012年12月31日估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24元。(3)截至2013年12月31日累计30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公司将管理人员离开比例修正为18%。(4)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42名管理人员离开。(5)2015年12月31日,158名管理人员全部行权,A公司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要求:(1)计算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并计算2012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的金额,编制各年有关的会计分录(行权时不考虑所得税影响)。(2)假定2013年12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A公司修改股权激励计划,原2011年12月31日估计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每份18元调整为20元,同时原授予管理人员10万股修改为15万股。其他条件不变,编制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