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的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合增值税。A公司2016年报表已于2017年1月份报出。2017年2月,A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日,A公司收到B公司因质量问题而退回的商品100件,每件商品成本为300元。该批商品系A公司2016年12月30日销售给B公司的,每件销售价格为400元,已于销售当日确认收入并收到款项。A公司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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