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位于某市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 6500万元,对外投资取得收益 320 万元,全年发生产品销售成本和销售费用 共计 5300 万元,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339 万元,发生的营业外支出 420 万元,12 月末 企业自行计算的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为 761 万元,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 96 万元,未有留抵增值税。2019 年 1 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 8 月中旬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批产品,收到预收账款 232 万元并收存银行。12 月下 旬将该批产品发出,但未将预收账款转作收入。
(2) 9 月上旬接受客户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 万元、进项税 额 1.6 万元,企业将捐赠收入直接记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3)成本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 62 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97 万元。
(4) 投资收益中有 12. 6 万元从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其余为股权转让收益,营业 外支出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 130 万元,直接捐赠 10 万元。
(5)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 856 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 20 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 131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 32 万元。(其他相关资料:本题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15%)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A.10. 16
B.0
C.2.88
D.1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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