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气雾剂公司生产的卡式炉燃气罐属于不合格产品,甲在使用燃气罐时发生爆炸,其女儿脸部大部分受伤并且留下疤痕。甲遂将厂家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产品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在诉讼中,甲要求被告赔偿其女儿的精神损失费。被告承认自己有错,但是不认为其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确实没有规定)。法官在判决中却支持了甲的请求,法官对此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原告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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