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和购买商品、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原材料售价中均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2020年度,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销售商品一批,售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0万元,款项尚未收回。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20万元。
(2)计提并支付职工薪酬320万元,其中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为200万元,在建工程人员的职工薪酬为120万元。
(3)向乙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权的使用权(假定符合免税条件),一次性收取使用费20万元并存入银行,且不再提供后续服务,该专利权的预计使用寿命不能确定。
(4)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款项已经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5)以银行存款支付管理费用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全部为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支付违约金5万元。
(6)期末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5万元。
(7)收到子公司宣告并分派的现金股利20万元。
(8)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股票)公允价值下降20万元。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1)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是否产生现金流量,如果产生现金流量说明属于哪种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并作出相关的会计分录。
(2)计算上述交易或事项对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并填列在下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