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期初无留抵增值税税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18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15.6万元。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2)1月2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产品50件,单位
分类:资产评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