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劳务分包队施工队长吴某以某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在某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工程中投标。吴某带领队伍进场施工后,施工总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多次要求其出示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及其所属劳务企业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吴某多次推托并未出示。
为确保工期,施工总包企业项目部只能继续使用该施工队伍施工,但该施工队伍无法保证工期,造成工程工期滞后。待该工程完工时,施工总包企业依据该项目预算价格及劳务分包企业中标价格118万元,支付给吴某劳务队伍劳务费115万元。按照市住建委劳务管理工作要求,施工总包企业支付给该劳
分类:一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