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题。1995年,董某和妻子罗某向田某购得房屋一栋(位于东铭县夏垫镇东门云港巷23号)。
2010年7月,董某和罗某决定将所购砖木结构的平房进行改建,由董某的侄子董某某前往办理有关手续。董某某未经董某同意,于2010年7月27日向东铭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表,申请将董某房屋所占的位于东铭县夏垫镇东门云港巷23号的75m2土地转让到自己名下。东铭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表中盖章签署同意,并于2010年8月20日向董某某颁发了[2010]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用地单位董某某,建设性质改建,批准用地面积75m2,有效期自2010年8月起至2011年8月止。2013年1月3日董某才发现该份建设用地批准书,认为东铭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2月10日诉至法院。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案中,东铭县国土资源局在受理董某某的申请后,( )。 A.应当告知罗某和董某,听取董某某以及罗某、董某的意见
B.既要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
C.根据案卷排他原则,应当进行书面审查
D.应当在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E.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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